【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喻某邀请甘某、张某、江某1、江某2在某农家乐吃晚餐,在此之前,甘某午饭时已饮白酒,晚餐前仍呈醉态。喻某晚饭前拍摄视频并在朋友群内扬言“喝,今天喝死一个算一个”。晚餐中,甘某与喻某饮用了由江某1提供的白酒,江某2、张某饮用啤酒,江某1未饮酒。晚饭结束后在等车过程中,甘某摔倒在地,由江某1拨打120进行抢救,甘某于2024年2月救治无效死亡。甘某在治疗期间进行了法医学鉴定,鉴定结论显示甘某身体损伤摔跌可以形成,损伤评定为一级伤残。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鉴定结论以印证甘某醉酒状态下摔倒在地,该摔倒行为最终导致甘某死亡的结果。甘某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过量饮酒可能产生的危险后果应当具有充分的认知和预见能力,但其疏于履行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在中午醉酒未清醒的情况下,晚饭时仍然不加节制而再次饮酒,导致过量饮酒且未注意自身安全,陷于危险境地最终酿成不幸后果,其自身因承担主要责任。喻某作为饭局组织者,对参加饭局的人员负有相应注意、提醒、劝阻及酒后安全保障义务,但喻某仍向他人索要白酒并在微信发布拼酒的信息,在明知甘某晚饭时仍处醉酒的状况下,与其共饮白酒,并未尽到同饮者的合理安全注意义务,且事发前后由于喻某也处于醉酒状态疏于对甘某的照顾,其对甘某死亡应承担5%的赔偿责任。江某1参加饭局时虽然未与甘某等人一同饮酒,甘某摔倒时亦不在场,在返回看到甘某摔倒后也即时拨打了120,但案发当晚的饭局酒水系江某1提供,且在明知甘某中午已饮白酒且有醉意情况下,并未劝阻甘某当晚的再次饮酒,其对甘某死亡应承担2%的赔偿责任。江某2、张某在饭局过程中饮用了啤酒,在明知甘某中午已饮白酒且有醉意情况下,并未劝阻甘某当晚的再次饮酒,且在甘某醉酒状态下,未完全尽到酒后护送、照顾、通知的义务,鉴于江某2、张某并未对甘某实施劝酒、拼酒的行为,其对甘某死亡各自应承担1.5%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聚餐饮酒是社会上普遍存在的现象,本身属于不产生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情谊行为,但饮酒后人的反应灵敏度降低,对安全的认知和防护意识变得模糊,在醉酒状况下容易出现不测后果。鉴于此,每个人都是自身健康和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一方面,具有一定的判断能力、辨识能力的自然人,在与他人饮酒期间应当对个人的身体安全尽到最大的注意义务。另一方面,同饮者对其他共饮人,也需要承担一般的注意义务,如果在能够预见的范围内,行为人未履行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造成共饮人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参加的人员应做到文明饮酒,适度饮酒,切记不能强行劝酒,杜绝酗酒。
[责 编: 刘玉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