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退款”是多家网购平台推出的售后服务,即消费者对网购的商品不满意,满足一定条件就可以选择直接退款而无需退货,从而让消费者没有后顾之忧。然而,这种模式也容易引发矛盾纠纷。近日,月湖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仅退款”引发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严某在某网购平台经营一家店铺。某日,被告鲍某看中该店铺某款二手充电宝后,询问原告是否有外观磨损,原告答复只有轻微磨损,于是被告下单支付了货款80元。被告收到充电宝后,认为有较大磕碰,遂在网购平台点击仅退款,原告当天未回复且在24小时内未处理,平台同意仅退款。原告发现后,多次与被告联系要求被告退还充电宝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退还货款,并赔偿其误工费、快递费、材料打印费、法律咨询费等费用。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鲍某在原告严某的店铺下单购买充电宝,双方形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作为买受人,在已经收到货物且未实际发生退货的情况下,应当向原告支付相应数额的货款。被告虽辩称系经过网购平台同意退款,但网购平台并非充电宝的实际出售人或所有权人,且根据公平原则,被告在获得了货款后,应将已获退款的充电宝退还给原告,在被告未将充电宝退回原告的情况下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货款。现被告同意向原告支付货款,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80元的诉请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快递费、材料打印费、法律咨询费,由于未提交证据证明、非提起诉讼必然产生的费用,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网购平台推出“仅退款”服务的初衷是对出售假冒伪劣产品及服务的商家进行打击,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实践中也存在商品价值较低,二次运输销售经济利益不高,经过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进行“仅退款”操作的情况。但如果消费者利用这一服务来“薅羊毛”,不仅有损商家的合法权益,也有悖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一旦在网购中发生争议,消费者要第一时间与商家进行沟通,或者通过网购平台协调解决,要合理地申请“仅退款”。商家要保证产品、服务的质量,面对消费者恶意使用“仅退款”服务,要积极维权。网购平台也应当承担起审查、识别的责任,完善细化平台规则,建立用户信用系统,从而为网购活动营造平等、诚信、和谐的网络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二十六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