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9年9月,陈某与江西某肥业公司签订销售“北二变”品牌的干式变压器协议后,即与江西某变压器厂员工习某(已另行处理)商量以仿冒贴牌的方式提供一台假冒北二变品牌的变压器给某肥业公司。2019年10月14日下午,习某联系司机来到江西某变压器厂仓库内将涉案冒牌变压器装上货车后于次日上午送至某肥业公司进行安装。某肥业公司验收后支付陈某货款17.75万元;陈某收款后转账支付习某购买变压器货款11万元。该假冒品牌变压器于2022年4月18日发生爆炸,导致某肥业公司被迫停产。后经联系北二变集团有限公司相关人员维修,发现该台商标为“北二变”的干式变压器并非北二变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为假冒北二变品牌的变压器。2022年5月28日,陈某投案自首;2023年3月1日,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陈某、习某违法所得。某肥业公司与陈某于2023年3月签订和解协议,陈某同意将假冒变压器交由某肥业公司处置,并主动赔偿该公司损失共计人民币28万元。

法院审理

珠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北二变”的变压器仍向企业销售,导致发生爆炸停产事故,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违法所得数额及造成的损失情况等,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生产是企业发展的生命线,生产保障设备的安全可靠直接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涉案江西某肥业公司隶属于江西工业十强之一的国有独资企业——景焦集团,目前是化肥行业的领军企业。被告人陈某向该公司销售贴牌假冒变压器,违法所得数额较大,且在使用时发生爆炸,严重影响了该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法院在办理该刑事案的过程中,兼顾依法惩治犯罪和保障企业权益两条主线,坚持有效打击与服务保障并重,积极开展释法明理工作,督促被告人退赔损失,大力促成双方达成谅解协议,成功为被害企业挽回经济损失28余万元,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切实保障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市场公平秩序,为守护优秀农资企业生产安全,优化营商环境和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