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人民法院顺利执结一起涉耕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赶在春耕前,将农田交付至农户手中,切实保障了农户的合法权益。
据悉,2020年6月,遂川县某农业公司与刘某某签订耕地租赁合同,约定租赁刘某某3.93亩的坡耕地从事农业生产。合同签订后,该公司只支付了部分费用,剩余租赁费用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诉至法院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限被告公司在2024年1月31日前,支付剩余租赁费用12万元给原告。如未支付,则该租赁合同解除,被告公司应在2024年2月15日前将案涉坡耕地恢复到符合耕种条件的状态,并交还给原告刘某某。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法官一方面多次深入现场,了解坡耕地现状;另一方面积极与涉案当事人沟通,了解双方内心想法。经过多番沟通后,执行法官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展调解,通过充分释法明理,促进双方找准利益平衡点,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该农业公司主动将坡耕地恢复至可耕种状态,在春耕前将耕地交付给刘某某。
[责 编: 刘玉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