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概要

2024年9月24日,获北京大学“大学堂”顶尖学者讲学计划项目支持的“跨越国际公法与私法边界的国际法教学:跨国公司难题”顺利举办。该讲座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国际合作部共同主办,于北京大学法学院凯原楼307会议室举行。墨尔本大学桂冠教授桑迪亚·帕胡加(Sundhya Pahuja)担任主讲人,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长聘副教授许亮、 北京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陈一峰、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张康乐担任评述人,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廖雪霞担任主持人。来自校内外约70名师生参加了本场活动,讲座反响热烈。

环节一:主讲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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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雪霞老师主持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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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迪亚·帕胡加教授

会上,廖雪霞老师介绍了本次讲座的嘉宾,并向与会专家表示欢迎。桑迪亚·帕胡加教授首先对北京大学“大学堂”顶尖学者讲学计划项目的邀请和与会教授的参与表示感谢,随后开始讲座。

首先,教授对国际公法与私法的分界进行了反思。她重点分析了国际公法与私法之间的历史分界,以及这一区分如何影响我们对跨国公司和国家权力的看法。她指出,国际法的公私划分掩盖了国家在法律关系中的核心作用,使得跨国公司能够跨越不同法律管辖的边界并保持其法律人格。通过反思公私区分的历史,她强调,我们应该意识到我们所教授的法律不是固定的,而是在实践中不断变化和被重新定义的。其次,教授谈到了跨国公司的法律人格与殖民历史。通过回顾一战后跨国公司在全球的扩展,尤其是英美跨国公司在殖民地的传播,解释了公司法人身份的历史起源。她提到,公司法律人格的传播不仅依赖于法律制度的支持,还通过殖民地的法律框架以及不平等条约得以巩固。跨国公司在殖民地通过领事管辖权和不平等条约获得了特殊的法律地位,形成了如今的国际法律格局。最后,教授强调了法律教育中的实践与反思。教授指出法律教育不仅仅是在传授过去已经存在的知识,更是在动态的国际关系中构建新的法律认知。她提到,19世纪中叶之前,法律并未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而是通过国家实践逐渐形成的。她特别提到了英国实证主义法学家奥斯丁的理论,指出法律的形成更多是通过实践而非理论的确认。在学习国际法理论时要格外关注作者的背景、写作目标以及受众。教授认为应以批判的精神鼓励学生从历史和实践的角度重新思考法律的功能和边界。

环节二:评述人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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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康乐老师发言

张康乐提出了一个引人深思的问题:“批判法律研究是否应首先反思我们自身?”他指出,在西方,批判法律研究的一个主要任务是反思和批判其自身的法律体系和法律传统,尤其是反对欧洲中心主义的视角。那么,作为中国的法律学者,是否也应当从反思本国的法律传统开始?他进一步指出,中国国际法教育中是否过于依赖于西方的法律理论框架,而忽视了本国的历史经验和现实需求?张康乐老师呼吁,批判法律研究不仅要对国际法的西方中心主义进行批判,也要对中国本国法律的应用进行深刻反思,以此来推动更有意义的法律教学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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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亮老师发言

许亮则通过若干宗主国在殖民地从事法律改革和实验的例子说明,殖民者如何通过本国法律为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的扩展提供法律基础。这些法律制度允许西方跨国公司在殖民地获得法律优势,而这些殖民国家在法制建设上处于不平等地位。

结合中国的“一带一路”倡议,许教授提问:在这种全球扩展的过程中,中国跨国公司如何应对不同法律体系下的复杂局面?他特别指出,随着中国企业在全球范围内的扩展,中国的法律体系是否已经具备应对这些国际化挑战的能力?国际法的历史教训能否帮助中国在“一带一路”中推动更平等和公平的法律合作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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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一峰老师发言

陈一峰首先对桑迪亚·帕胡加教授的历史视角表示了赞同,强调了跨国公司与主权国家之间紧密的历史联系。他提到,跨国公司虽然在法律上被定义为私有实体,但它们的实际运作往往依赖于背后的国家权力。特别是在19世纪和20世纪初,许多跨国公司实际上是由国家授予特许权,以推动其殖民地扩张或在全球贸易中获取优势的工具。这一点在东印度公司等历史案例中尤为明显。他指出,尽管今天的跨国公司在表面上脱离了国家控制,成为全球化的象征,但它们仍然在许多方面依赖于国家的法律和政治支持。陈一峰老师提出的问题是:如何在当代国际法律框架中有效地识别和应对跨国公司背后隐藏的主权国家力量?

提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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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现场

在提问环节,有同学追问了教授在演讲中提到的“国家法”(State Law)是否可以看作是“国内法”(Domestic Law)的同义词,或者应被理解为私法的对立面。教授解释说,虽然两者有时可以互换使用,但她使用“国家法”时更多是为了区分国家主权法律与其他形式的法律,例如被殖民地法律或跨国公司的法律。国家法不仅涵盖了国内法律,还包括国际法的应用,特别是在国家主权和国际法互动的背景下。

另一位同学则提出了跨国公司在国际法庭案件中为何其法律人格没有成为争论的中心,而是更多讨论国家责任的问题。这位同学引述了国际法院的一些案例,指出这些案例中跨国公司的身份问题常被忽略,法庭更倾向于讨论相关国家的责任。对此,教授表示,这确实是国际法处理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尤其是在涉及复杂国际事务时,跨国公司的法律人格常常被简化为一个程序性问题,而不是实质性讨论。她进一步解释,这种现象部分是由于历史上的法律框架如何优先处理国家间的关系,而跨国公司的地位往往被背景化。

另有参与者提问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否可以看作是专业知识和权力分配的一种形式。他指出,当某个问题被定义为私法问题时,它会被交给特定的私法领域法律专家处理,而公法问题则更多由国际法专家或政府处理。教授对此表示认同,并进一步扩展了这一观点,指出在国际法体系中,问题的定义本身就是权力分配的过程。这种分类不仅决定了谁来处理这些问题,也影响了问题本身的性质和处理方式。

会议的最后,廖雪霞老师对本次讲座进行总结,并对与会专家学者、老师、同学表示感谢。“跨越国际公法与私法边界的国际法教学:跨国公司难题”讲座至此圆满落下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