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昊 

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首批查明和适用域外法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共5个,涉及公司出资、买卖合同、担保合同、多式联运合同、工程监理合同等常见涉外民商事案件类型,涉及美国、英国、墨西哥、塔吉克斯坦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这些典型案例彰显了人民法院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准确查明、依法适用域外法的鲜明立场。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域外法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是查明域外法的责任主体。人民法院应当本着积极主动的态度,努力查明域外法律,不得将应由法院查明的责任转为由当事人提供,也不得简单认定域外法不能查明转而适用中国法律。在本次发布的“生某医疗科技(香港)有限公司与维某医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中,当事人提供的域外法律包含成文法、判例法以及法学著作等大量资料,当事人之间对域外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存在很大争议,法院并未因此简单认定域外法律不能查明,而是经过综合分析和认真比较,审慎地对域外法律作出了认定。

拓展丰富多元的查明途径是解决域外法查明难的关键环节。作为手段的查明途径应是开放的、不是封闭的,原则上只要有利于域外法律查明的合理途径均可加以利用,以保障准确适用域外法解决当事人争议。在本次发布的“中国某银行浙江分行与某(香港)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中,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就本案所涉多个法域的法律问题一揽子委托某域外法查明研究中心进行了查明,一次性地解决了案涉多个法律争议。

准据法是解决当事人争议的规范依据,事关当事人权利义务如何分配。当准据法为域外法时,不论该法律是人民法院依职权获取还是当事人提供,相关域外法律材料均应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充分辩论、发表意见。在本次发布的“赵某与姜某柏、上海鹏某(集团)有限公司、高某中及美国M股份有限公司出资纠纷案”中,法院主动利用计算机网络对存在异议的域外法律条文和判例进行当庭查询核对,充分听取双方的辩论意见,并邀请法律专家发表意见,消除了各方异议。

为提高查明域外法律的效率,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庭前会议等方式与当事人商定需查明的域外法律范围。在本次发布的“江苏某玻璃公司与青岛某物流公司多式联运合同纠纷案”中,法院在庭前召集双方当事人确定了所需查明的争点以及所涉的域外法律查明范围,极大提高了域外法律查明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