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权威访谈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 牢固树立新时代刑事司法新理念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检察官 苗生明
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专章部署“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进一步强调“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坚持正确人权观,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刑事司法事关打击犯罪和人权保障,其理念和政策取向如何,决定着案件的发展方向,是司法办案的重中之重。检察机关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学思践悟蕴含其中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树牢符合司法规律和时代要求的科学刑事司法理念。
任何一起刑事案件的发生,都是特定矛盾关系产生、发展到集中爆发的过程。通过司法办案维护公正、彰显法治、促进治理,是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内在要求。司法办案首先要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生命线,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有所偏离;其次要严格依法,向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明示权利、义务、责任,宣示法律规范、规则;再次要把握办案目的在于促进社会治理。司法人员不能满足于就案办案、局限于卷宗法条,而要始终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为目标,牢固树立科学的司法理念,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一)从保障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层面,要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作为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检察机关怎么落实?最高检党组鲜明提出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作为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着眼于办案质量优、效率高、效果佳,要求落实宪法法律规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统筹实体公正、程序公正、社会公正。一是在实体上确保实现公平正义,标准要统一,认定要准确,处理要适当。实体公正要求检察官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在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审查客观准确的基础上,在法律适用、刑罚裁量等方面真正做到不偏不倚。二是在程序上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必须准确把握“快”与“好”的关系,“快”要服从于“好”,既要以程序合法保障司法公正,又要以行为规范实现司法公正,特别是应当在确保实体正确的前提下提高诉讼效率,力争以最快时间、最低耗费取得最大效益。三是在效果上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可感受”要解决好司法正义与人民群众朴素正义的统一以及法理情相融合、相统一的问题;“能感受”要通过释法说理、公开听证、案例发布等方式回应社会关切,让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更能理解和认可案件处理结论;“感受到”就是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四是把办案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于公平正义,要求一切办案活动都要围绕公平正义展开,都要落在公平正义上。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除了以诉讼办案实现公正,还要以诉讼监督维护公正,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问题,必须履行好监督职责,促进司法公正。
(二)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正确实施层面,根本在于坚持法治原则,始终做到严格依法办案。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以及证据裁判、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等刑事法治原则和理念,始终做到严格依法、客观公正。一是以“三个善于”办好案件。“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侧重于如何抓住案件主要矛盾,理出案件的基本事实和对案件定性处理具有决定性影响的实质法律关系。“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侧重于如何正确适用法律,要求检察履职办案既符合法律规定,又深刻领悟法治精神,知其然知其所以然。“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侧重于如何确保案件办理取得最佳效果,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二是必须严守法律底线。守好底线需要政治智慧、法治智慧和司法智慧,特别是检察机关位居刑事诉讼中间环节,既有“前推后顶”的压力,也有“承前启后”的灵活,要善于把握案件依法处理上的主动性,避免只为应对眼前一时的矛盾降低标准而陷于被动,依法准确履行好各项职责。三是坚持严格依法独立办案。依法独立办案必须坚持党的绝对领导,这是基本原则。同时,要正确处理好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以及政法机关之间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既要完善和强化侦捕诉协同配合机制,又要厘清批捕起诉与侦查职能的监督制约关系,严格独立把好批捕关、起诉关;既要尊重既判力和刑事裁判终结者的诉讼地位,又要遵循自身诉讼职能规律,科学把握审判监督的法定条件、司法尺度。四是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对网络舆情。日益公开透明的社会舆论环境给司法办案带来新要求,既不能仅因舆论炒作而作出违反法律规定的决定;又要高度重视、认真分析网络舆情、社会评判中反映的问题,及时、理性研判并根据问题“轻重缓急”作出最恰当的处理。
(三)从促进社会治理实现良法善治层面,要树牢刑事司法理念,着力提升办案效果。一是树牢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理念。宽严相济的首要前提是严格依法,宽不是法外开恩,严不是法外加重。要辩证把握宽与严的关系,“严”与“宽”两手都要抓、都要硬、都要准,做到依法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二是树牢人权保障与惩罚犯罪并重理念。二者都是贯通刑事诉讼全过程的基本理念和原则,不可偏废。在保障犯罪人人权的同时,也要注重被害人权益保护,特别是要准确解读“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存疑”是案件已经缺乏任何取证空间,需要作出终局性判断,而不是一旦出现证据矛盾或证据缺失,就直接得出“有利于被告人”结论。三是树牢治罪与治理并行理念。治罪本身就是治理,以“三个善于”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真正发挥刑事司法定分止争、化解矛盾的作用,本身就是社会治理。此外,以办案为依托,推动解决社会问题也是治理。要立足检察职能,针对案件的不法属性、危害程度、发案规律和治理需求,促进建立健全综合治理机制。四是树牢恢复性、协作性司法理念。恢复性司法强调犯罪后行为人以实际行动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要深化刑事和解制度,为被告人与被害人、社会公众之间搭起“和解”桥梁。要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加强与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及值班律师沟通,确保认罪认罚自愿真实合法。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完善听取意见等机制,确保量刑建议合法恰当,进一步丰富刑事司法与犯罪治理的“中国方案”。
总之,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的刑事司法理念,既彼此有独立内涵,又相互融通。新时代新征程,要继续深化落实、丰富拓展,把理念融合运用到每一个具体案件中,促进更好实现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的有机统一。
[责 编: 李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