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权威访谈

 

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作用 保障民营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 景汉朝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营经济是我们党长期执政、团结带领全国人民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力量”。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概念和经济形式,民营经济在稳定经济、促进就业、保障民生,实现供给侧结构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经济现代化体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其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岗位和90%以上的企业数量。民营经济的“分量”之重、“体量”之大,已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可缺失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保障民营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必须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

一、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治理念。法治经济的要义之一是市场主体平等。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现实中隐形壁垒、显性壁垒仍然存在,民营经济依旧面临着市场进入、资金来源、生产经营等方面的障碍。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根本的还是对“两个毫不动摇”的思想认识问题,是能否真正树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平等这一基本的法治理念问题。必须在理念上不断强化才能在实践上落实各类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形态的逻辑起点。在涉及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的取得、拥有、使用和收益的全过程中,都应当充分认识并体现其要求。对各类经济主体必须从思想上、理念上、实践上坚持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的原则,民营经济组织与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场机会和发展权利。如果没有这些基本的平等理念和实践,民营经济的发展空间必将大大受限,难以充分施展其优势和潜能。若此,受损害的不仅仅是民营经济,而且是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壮大,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长远利益,甚至影响中国式现代化的进程。

二、积极营造民营经济长远发展的法治环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特别是对民营经济来说至关重要。一是加强民营经济法治保障立法工作。这是保障民营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工程。一方面,加快基础性立法步伐。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的重要工作部署,目前该法已进入立法程序,其基本定位是“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应当强化其针对性、规范性和实效性,最大限度突出其立法特点与价值,充分发挥保障和推动民营经济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功能作用。另一方面,有关方面应当及时跟进,制定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等配套法律规范,形成以民营经济促进法为龙头,以相关法律规范为组合,既有宏观“促进”,又有各方面更加具体化、可操作性的立法体系,充分发挥法律规范在民营经济可持续发展中的综合保障效应。二是规范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行为。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既“放得活”又“管得住”的任务要求。严格法治原则和法律遵循,规范执法程序,加强依法监管,不随意干预民营企业的经营活动,为其“减负”“减压”“松绑”等。遏制乱罚款、乱查封等行为,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物。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实施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必须依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三是把握好政府财政收入与民营企业负担的关系。实践中一些地方在法律规定的税费之外,任意增加民营企业负担,特别是在当前大环境下,受多种因素影响,地方财政压力和收支矛盾比较突出,“罚款式创收”冲动抬头。实践证明,短期功利性的增收手段,甚至“竭泽而渔”,会削弱企业创造财富的能力与积极性,透支一个地方的发展潜力,不利于地区经济长久发展。只有依法收取税费,减轻民营企业的法外负担,激活企业发展信心,优化企业生存发展环境,地方财政收入才拥有活水源头。四是准确把握司法政策。严格按照法律标准和法定程序办理案件,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准确划分民商事与刑事案件的界限,把握好罪与非罪的界定,防止把民商事纠纷刑事化倾向,同时健全依法纠正冤假错案制度机制。在执行民营企业财产时,坚持比例原则,权衡各种利益,以适当、合理的方式实现执行依据。五是完善市场运行机制。进一步推进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落实权力清单制度,创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实现资源配置效率最优化和效益最大化。让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对未来有合理、稳定、安全的预期,使其能雄心谋业、放心干事、安心发展。

三、民营企业要自觉合法经营廉洁从业。法治环境是一个相互补养、共同成就的过程,真正长久的、稳定的、可预期的、让企业充满信心的营商环境,要靠民营经济主体和监管等部门共同营造。投机取巧甚至违法犯罪等手段是短期行为,一时可能得利,但长期必然会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甚至受到法律制裁,有的还会给企业、个人带来灾难。只有依法经营才是长久之策,才能可持续健康发展。企业和企业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规范自己的行为:一是强化自身的法治理念和规则意识,信仰法治精神,信守商业道德,恪守行业规则,履行契约义务,维护市场秩序,抵制不正当的商业交往。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二是树立正确经营观念,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不损害生态环境,不触碰依法合规经营和安全底线,在合法合规中提高企业竞争力。三是加强企业廉政风险防控,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防范和制约腐败制度机制,规范经营行为,强化内部监督,依法防治和纠正企业腐败行为,从源头上压缩、封闭经营者贪腐舞弊行为的空间。四是将对企业工作人员的法治文化、廉政文化教育作为必修课,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培育和弘扬“清廉企业”文化,以良好的民营企业形象,助推社会廉政文化建设。

四、加强对民营经济法治保障理论的研究构建。理论是行动的先导。民营经济法治保障不仅涉及相关法治理念、法律制度等问题,其中法治保障理论也十分重要。此方面尚属短板弱项,这也是对民营经济法治保障不足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创建全面的、完整的、系统的民营经济法治保障理论体系,是我们面临的亟待回答的重要课题。一是可考虑在有关学会、协会等成立全国性的民营经济法治保障研究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也成立类似研究机构,统筹集中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二是深入进行实证调研,全面总结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民营经济法治保障的做法、效果、经验等,系统梳理该理论构建存在的宏观、中观、微观等问题。突出研究重点,特别是抓住妨碍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根本性、关键性、重要性问题,比如,影响民营经济公平竞争、平等发展的深层次原因、矫正措施、效果评估等;有些管理部门自我授权、自拉“权力清单”,忽视和侵蚀民营经济主体的权利,妨害全国统一市场形成发展的主要关节痛点、治理机制措施等,形成有深度、有价值的研究成果。三是利用各种渠道和形式,积极推动成果转化,并建立相应的奖励激励机制,使理论研究成果扎根见效,不断推动民营经济法治保障制度和实践的发展与完善。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是民营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最可靠的保障。要注入强劲法治动能,进一步稳定发展预期,提振市场信心,优化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为充分发挥和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作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