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裁判文书,释明了我们双方的争议点,我表示服判,我愿意现在主动支付拖欠的物业费……”近日,遂川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成功审结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双方当事人收到判决后,均表示服判息诉,被告主动要求履行判决义务,实现了案结事了、定纷止争的良好效果。
原告遂川县某物业公司与被告郭某、梁某因物业费交纳问题发生纠纷,物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郭某、梁某支付2021年至2024年期间的物业费4900余元及违约金。被告郭某、梁某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反诉,要求:1.确认建设单位与物业公司所签物业服务合同无效,并判令物业公司退还其已交物业费3066元;2.请求按司法鉴定程序鉴定物业服务等级,并判令物业公司按鉴定结果退还物业费差价;3.请求确认物业公司是否制定物业服务标准明细和公布服务标准。如无,要求立即整改;4.物业公司未按物业服务内容充分履职尽责,请求退还相应物业费或者减免。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秉承调解优先的办案思路,当即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了解详情。围绕本诉与反诉,双方一一开展辩解,双方争执不下,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承办法官及时开庭进行审理,根据原、被告举证质证、庭审意见等综合分析,依法作出判决,判决郭某、梁某支付拖欠的物业费4906.70元,驳回原告物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和郭某、梁某的反诉请求。
为何判决结果,既没有完全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也没有支持被告反诉的请求,双方不仅没有上诉,被告还在履行期满前主动付清了案款?
原来,面对当事人双方的诸多争议点,承办法官在判决书中,清晰地将建设单位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效力、物业费收费标准等几大争议点以及抗辩主张进行逐一阐述,通过义正辞严地讲清“法理”,循循善诱地讲明“事理”,感同身受地讲透“情理”,细致入微的释法方式,不仅让双方当事人清晰地理解了判决的逻辑推理过程和法律依据,也让双方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产生了心悦诚服的认同感,最终,才有了双方服判息诉。
判决不是案件终点,帮双方释法解惑、化解矛盾纠纷、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才是目的。下一步,遂川县人民法院将以“如我在诉”的意识和情怀,继续加强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工作,力求把事理阐明,把法理释明,把情理讲明,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体悟到法律背后的法治精神、道德引领和人文关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切实维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责 编: 刘玉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