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郑智航

数字法治文明除了延续工商业法治文明强调的民主、合作、平等、信用、法治等核心要素外,还强调把现代制度与数字技术结合起来,通过网络化、数字化和智能化,将科技伟力转化为法治伟力。它注重人的数字化教养、重视风险对行为的塑造意义、关注数字技术的治理和规制、强调数字法律和制度的自律性。它虽然延续了现代法治文明的基本精神,但是,它也在不断拓展现代法治文明的场景,改变现代法治文明的基点,更新人的教养内核、变革人对风险控制和驾驭的方式,推进规则、制度和秩序的演化。这在客观上助推了一种新的法学研究范式的诞生。

所谓范式,是一种公认的模型或模式。它具有作为精神定向和认识定向两种功能,能够将特定时期的许多观念编织在一个一致的思维结构中。它能显示理论是如何指引科学家去认识未知事物的,并告诉他到哪儿找,他能预期找到什么等。因此,在科学实践活动中,公认的范式为某种科学研究传统的出现提供了模型。范式主要包括理论信念、概念范畴、学术命题等构成要素。理论信念体现了科学共同体共同接受的假说、理论、准则和方法。概念范畴在范式中起着具体认知事物的作用。学术命题,是指在一定理论信念指引下形成的具有明显的判断性的短语和语句。这些短语和语句把一个个概念有机地串联起来,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一整套高度逻辑化的命题系统。

就数字法学的理论信念而言,研究者在研究数字法学问题时应当秉持以下基本理论信念:第一,坚持数字向善。所谓数字向善,是指充分发挥数字技术潜能,运用数字技术解决传统社会特别是数字化转型中面临的难题,并在此过程中,不断避免技术作恶,克服数字技术利维坦的“反噬”效应,将社会责任融入数字技术运用中,引导数字技术被善用而不是滥用,从而建设更好的数字文明。第二,捍卫人的主体性原则。技术主要借助外在的力量提升人作用于自然的能力。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技术与身体的结合愈来愈紧密,并出现了身体的技术化和技术的身体化两种趋势。在这两种趋势的影响下,愈来愈多的人认为,应当赋予机器人以人的法律地位。数字法学研究应当慎对这种思想,坚决捍卫人的主体性原则。第三,约束技术权力的理念。数字技术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渗透性和跨时空性。政府权力在数字技术的加持下,更容易出现滥用。另外,数字技术独特的运作逻辑在推进人类社会走向数字社会的同时,形成了一种“反噬”效应。因此,这种技术权力和政府权力一样也应当受到有效约束。第四,运用数字思维。数字法学和传统法学研究的一个最大区别就是数字法学除了强调从法律思维出发思考问题外,还强调从数字思维的角度来思考,并需要较好地调适法律思维与数字思维的关系。这些思维包括全样本思维、关联性思维、跨界性思维、扁平化思维和用户式思维等。

就数字法学的概念范畴而言,主要包括本体论范畴、价值论范畴、运行论范畴、方法论范畴这四类基本范畴。数字法学的本体论范畴,主要从数字法律规范存在的本原、本质和结构出发,分析数字法律行为、数字法律关系、数字法律规范、数字法律责任等基本范畴体系。数字法学的价值论范畴,主要从数字法学与现代法学的关系出发,分析数字安全、数字正义、数字平等、数字向善、数字人权、数字秩序等概念范畴,并在此基础上,分析这些价值与现代法学价值之间的关系。数字法学的运行论范畴,主要围绕数字法治的主体要素和具体场景展开,分析数字技术对于数字法治运行产生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着重研究数字立法、数字执法、数字司法、数字法治监督等数字法学运行论的基本范畴。数字法学的方法论范畴,主要围绕法学研究和法律适用展开,分析数字技术对法学方法论产生的影响,从法学研究方法角度着重研究数字社会中出现了哪些新方法和运用数字化技术如何改进原有研究方法等问题;从法律方法角度着重研究数字法学中的法律发现、法律解释、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等问题。

就数字法学的学术命题而言,主要包括四类命题:第一,作为数字法学基本理念和解释原则的学术命题。这类命题推动了法学理论的创新和发展,增强了法学研究对数字化社会发展的适应力。这类命题涉及法的本体论、法的体系、法与文化道德、法的研究范围、法学理论这几个方面。第二,作为数字法学基本范畴和基本原理的学术命题。这类命题为法学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和方法,对于理解和应对数字化时代的法律挑战具有重要意义。这类命题涉及数字法学的学科定位、学科属性、研究对象和方法论等方面。第三,作为数字法学逻辑环节和理论论证的学术命题。这类命题的价值在于为法学研究提供了理论的正当化基础,推动了数字法学理论的创新性构建,深入探讨了算法治理的法律原则、信息的法律属性以及数据利用与权利义务关系等关键问题。第四,作为数字法学标志概念和术语革命的学术命题。这类命题是创新性、开放性的法学研究的阶梯和支撑点,它对于理解和应对数字化时代的法律挑战具有重要意义。这类命题涉及数字正义的概念、数字人权的理论、数字主权的概念以及其他的创新术语。

数字法学拥有一系列独特的理论信念、概念范畴和学术命题,并日益形成一种范式。从学术研究来看,数字法学主要包括数字法治领域的理论研究和数字法治领域的应用研究。因此,学术意义上的数字法学包含作为理论法学的数字法学,也包括作为应用法学的数字法学。作为理论法学的数字法学,强调从总体上探究各种数字法律现象的基本概念、原理、原则和根据。它主要涉及数字法学的本体论、价值论、方法论、运行论等方面,重点阐释数字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范畴、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它为作为应用法学的数字法学提供理论基础和方法论。作为应用法学的数字法学,强调从具体的数字法治实践出发,直接面对数字法治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对现行数字领域的法律、法规进行研究,并总结数字领域的法律、法规解释和适用的基本规律。这主要包括人工智能法学、网络与信息法学、网络刑法、网络行政法等具体学科。

(原文刊载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4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