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3日,由山东省律师协会、山东大学刑事司法与刑事政策研究中心和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联合主办的山东刑事辩护高端论坛第五期暨“无罪辩护中的证据问题”理论研讨会在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召开。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教授在会上做主旨发言。
樊崇义教授围绕“无罪辩护中的证据问题”这一会议主题,就第一阶段“刑事辩护证据运用中的突出问题”这一专题,发表了富有前瞻性的独到见解,为刑事辩护律师提振信心、指明方向。
樊教授提纲挈领地讲了两个问题。一是根据当前全国律师行业发展现状,刑事辩护律师如何提高政治站位,把握历史发展规律,增强信心,做好刑事辩护工作。二是如何以证据为中心构建无罪辩护证据体系。
首先,樊崇义教授指出,当前刑事辩护发展正处于历史关键时刻,刑事辩护律师应当提高政治站位,把握历史发展规律,认准方向,不能受一时一事一些极端事件的影响,要毫不动摇地坚定信心,自觉行动。针对该观点,樊崇义教授提出了两点根据。
一是党的二十大以后实现现代化的根据。要从四个规律把握:1.从诉讼职权运行规律看,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从司法与行政不分,到起诉、审判分离,再到法官中立、控辩平等的三角架构形成。一个健康完整的诉讼,控、辩、审三方缺一不可。从这个规律看,辩护职能是诉讼的永恒主体。刑事辩护律师是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的代理人,要保障被追诉的当事人的权利,律师制度必须往前发展,“刑事辩护全覆盖”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提出的。2.从诉讼模式发展规律看,人类历史上从压制性诉讼、刑讯逼供式的诉讼走向权利性诉讼。我国近五年来开始从权利性诉讼逐步向协商性诉讼过渡,从“法官中立、控辩平等”向“法官中立、控辩协商”转变。这次刑诉法的修改,很重要的一个点就是“构建刑事协商程序”,这为刑辩律师的工作营造了不可或缺的前景和地位。3.从刑事诉讼法历次修订的规律看,呈现科学、民主、文明一步步向前发展的规律,79刑诉是“拨乱反正、有法可依”,96年刑诉法无罪推定精神进法典,12年刑诉法“尊重保障人权”进法典,18年刑诉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立,这是一种不可阻挡的历史发展潮流;4.从律师制度发展规律看,律师队伍规模不断壮大,向高质量发展的规律和潮流不可抗拒。
司法现代化和司法规律之间的关系表现为,实现司法现代化,就要肯定、理解并把握这几项基本的发展规律,并在此基础上有新的标准、新的要求,进一步快速向前发展。樊教授进而指出,从这个关系中可以悟出,律师事业、律师制度是一个优越的制度、进步的制度、科学的制度,是人民群众欢迎的制度,我们要增强这方面的认识和信心,要坚持“政治、制度、理论、文化”四个自信,大踏步向前迈进!
二是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到二十届三中全会律师事业长期发展的根据。中国的改革开放之门是永远不会关闭的。人民日报将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涉及刑事辩护工作的要点总结为十个方面:1.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合规建设和廉洁风险防控;2.加强产权执法司法保护;3.完善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4.健全公、检、法、司、监察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5.完善涉及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制度,依法查处徇私枉法、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犯罪行为;6.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7.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8.完善社会治安整体防控体系,健全扫黑除恶常态化机制;9.健全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同查同治机制;10.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修改监察法,出台跨境腐败法。从以上十点内容我们就可以把握刑诉法修改的方向,可以看出律师事业是需要加强而不是削弱,人权保障原则是不变的。
至于合规要不要搞的问题,出现许多反复的声音。樊崇义教授认为,理论研究一定要坚持,相关论文要继续写。任何一个好的制度引入我国,在落实过程中都会产生不同的认识,都会遇到阻力。合规等问题既然上了公报,就是党中央的规定,我们要深化认识,加强理论研究,要从理论上分析其价值和功能。
随后,樊崇义教授提出要通过“建构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辩护体系”来解决无罪辩护的技巧和技术问题。
樊教授在发言中提到,今年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会议上应勇检察长一上任就提出“要建构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并提出了“三个善于”的要求: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樊教授又进一步指出:有罪的指控也好、无罪的辩护也好,一是都要坚持以证据为核心,证据是基础;二是都要建立自己的工作体系,检察机关建立了指控体系,刑事辩护工作也要建立自己的辩护体系,以指导刑辩工作。这个体系构建起来,就能抓到无罪辩护的精髓,证据运用技术、技巧问题基本就能解决了。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辩护体系。
一是要在头脑里首先建立法定的“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辩护体系”。就是要在证明标准上建立无罪和罪轻的法定标准,以判断是否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我国刑诉法对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证据和证明标准一一作了规定,若干条文的规定就是法定辩护标准体系!
二是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辩护体系中的“证据规则体系”。刑事诉讼过程关于证据规则问题有一整套规则体系,包括关联性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意见证据排除规则、最佳证据规则、传闻证据规则、自白证据规则、交叉审问的证据规则、无罪推定规则等一系列证据规则都是无罪辩护或者罪轻辩护的根据,刑诉法修改要通过立法予以确认。刑事辩护律师要深入研究并熟练运用这些证据规则展开辩护。
三是作为定案根据的单一证据审查判断体系。罪轻辩护和无罪辩护都要从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审查作为定案根据的每一个证据,其中关联性是当前的关键。实践中对证据三性,尤其是对关联性的认识存在不足。实务部门和刑事辩护律师都应该重视证据法学的学习,真正理解并运用证据三性。
四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每一种证据的审查判断体系。要研究八种法定证据中每一种证据的证明力,抓住证明力,无罪辩护就能成功。而每一种证据的证明力与案件事实关联的程度如何,直接决定着证据的证明力有无和证明力大小。辩护律师只需要揭示出控方的证据不具有证明力,辩护就成功了。
五是对全案证据的综合审查判断体系。就是要综合全案证据构建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证据链的构成有两种方法:第一种是按照每个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对号入座,排列证据,不能有空缺。第二种是按照案件组成的“七何”要素,即何人、何事、何时、何地、何方(法)、何因、何果,进行排列形成证据链。两种方法都可行,无罪辩护也好,罪轻辩护也好,要看这个证据链是否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如果能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这个案件就无法做无罪辩护了,就需要从犯罪情节做从轻方面的辩护。
樊教授最后总结时强调,世界上没有相同的两片树叶,每个案件都有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要根据天理、法理、情理做一个统一的衡量,以确保社会的公平正义。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明确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上述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辩护体系,就是为律师辩护工作提供一个科学的工作标准和方法,更是无罪辩护的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