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必须坚持守正创新”,“守正才能不迷失方向、不犯颠覆性错误,创新才能把握时代、引领时代”。《国际法研究》2024年第3期刊发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国际法学会会长、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会长黄进教授的专稿,阐释中国国际法研究的守正创新。该文从哲学角度解释了为什么守正创新既是世界观也是方法论,从宏观与具体两个方面指出了在中国国际法研究中坚持守正和创新相统一的具体路径。该文认为,守正创新是中国国际法研究的核心理念和价值追求,是中国国际法研究的活的灵魂;中国国际法研究的守正创新一定要服务国家大局,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外交思想为指导,坚持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面向国家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面向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加强国际法研究和运用,加强国际法治人才队伍建设,为国家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国际法治进步和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不断作出新贡献。

 

中国国际法研究的守正创新

黄 进

 

摘 要:守正创新在哲学意蕴上既是世界观又是方法论,两者的辩证统一是我们对如何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精准表达。守正创新是推动中国国际法研究、建构中国自主的国际法学知识体系的核心理念和价值追求。宏观而言,中国国际法研究的守正创新一定要服务国家大局,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外交思想为指导,坚持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面向国家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面向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具体而言,中国国际法研究的守正就是要坚守法治信仰和法治精神,坚守国际法基本价值理念,坚守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中国国际法研究的创新就是要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和建设,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国国际法研究尤其要在国际法理论、国际法原则、国际法规则制度、国际法体系、国际法运行体制机制、国际法治建设、国际法方法论和国际法治人才培养等八个方面深耕细作,推动创新。

关键词:国际法;国际法治;国际法研究;守正创新;中国自主知识体系

 

目 录

一、守正创新的哲学意蕴

二、守正创新是中国国际法研究的核心理念和价值追求

三、中国国际法研究应该怎样守正创新

四、结语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明确把坚持守正创新作为把握好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并特别指出,“必须坚持守正创新”,“守正才能不迷失方向、不犯颠覆性错误,创新才能把握时代、引领时代”,并要求“紧跟时代步伐,顺应实践发展”,“不断拓展认识的广度和深度”,“以新的理论指导新的实践”。这些思想对中国国际法研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国际法研究的守正与创新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历久弥新。中国国际法专家学者研究和探讨这个问题,其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自不待言。

 

一、守正创新的哲学意蕴

 

讨论中国国际法研究的守正创新,首先要捋清守正创新在哲学上的意义。守正创新由守正和创新这两个词组成。守正,就是善守正道、遵循规律、追求真理,坚持正确的方向,就是守住良知、守住底线、守住原则、守住根本。创新,就是有所发现、有所发明、有所创造,破旧立新、推陈出新、革故鼎新、立异标新。广义的创新,实际上有三个层次:最高层次是创造,是从0到1,从无到有的探索过程,也可以叫做原始创新,基础研究追求的就是创造;其次是狭义的创新,是在原有基础上的改革、改良、革新,应用研究,特别是在工程、技术等领域的研究所取得的正向结果就是这种创新;再其次就是创业,是将创造和创新的成果变为现实,或者说在现实生活实践中实现创造和创新。守正创新既是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品质,也是中国传统哲学的实践智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守正就不能偏离马克思主义”,赋予了守正以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内容。这就意味着,我们要以科学的态度对待科学、以真理的精神追求真理,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不动摇,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不动摇,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动摇。同时,习近平总书记还指出,“当今世界,变革创新的潮流滚滚向前”,“创新是第一动力”,我们要“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因此,我们应该以满腔热忱对待一切新生事物,不断拓展认识的广度和深度,敢于说前人没有说过的新话,敢于干前人没有干过的事情,以新的理论指导新的实践,不断开辟发展新领域新赛道,不断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

守正创新既是世界观,也是方法论。在哲学上,世界观是人们对世界、对世间万事万物的总的看法和根本观点。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世界观,但每个人基于自己的生活实践、自己的立场观点方法,对世界的认知是不同的。世界观具有实践性、时代性,也有局限性、狭隘性。人的世界观总是不断修正、不断更新、不断完善、不断优化的。世界观的实质是从根本上去认识和理解世界的本质和运动的规律,解决世界“是什么”的问题。方法论则是关于人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方法的理论。方法论是一种以解决问题为导向和目标的理论体系,探究人们用什么样的方式、方法来观察事物和处理问题。方法论会对一系列具体的方法进行分析研究、系统总结并最终得出较为一般性的原则。方法论主要解决“怎么办”的问题。世界观和方法论两者密不可分、紧密相连。一定的世界观在认识过程或者实践过程中的运用,就表现为方法论。没有和世界观相脱离、相分裂的、孤立的方法论,也没有不具备方法论意义的、纯粹的世界观。一方面,世界观影响方法论,通常有怎样的世界观就有怎样的方法论,但又不是绝对的;另一方面,方法论对世界观也有一定影响,正确合理的辩证方法,可以纠正和修正世界观中的谬误,而不正确不合理的方法,则可能误导世界观。

为什么说守正创新既是世界观,也是方法论呢?我们所处的大千世界充满着未知,充满着神秘,充满着变数,充满着风险。人类在大自然面前是极为渺小的,但作为世界上最高等的灵长类动物,人类具有高度发达的大脑,具有复杂的抽象思维、语言、自我意识以及解决问题的能力。经过千百年来的不懈努力,人类在一定程度上对世界有了相当的认知,不仅认识了部分世界,而且还在认知的基础上改造了部分世界。而其中正确的认知、找到的规律、发现的真理、行之有效的经验就是我们人类需要坚守的,这就是守正。但我们还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宇宙无穷大,地球何其小,人在地球上,渺小复渺小。人类目前对世界的认知是极其有限的,对未知世界的探索永无止境,人类还需要不懈努力,久久为功,前赴后继,继往开来,不断开拓,创造、创新和创业,成就新的辉煌,这就需要创新。因此,我们有充分的理由讲,守正创新既是我们的世界观,也是我们的方法论,是我们对如何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一个精准的表达。

关于守正与创新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守正和创新相统一”,并从不同角度阐明二者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揭示出守正与创新是不可分割、不能偏废的整体。习近平总书记还强调,守正是创新的前提和基础,偏离守正的创新必然会误入歧途。但守正“不是刻舟求剑,还要往前发展、与时俱进,否则就是僵化的、陈旧的、过时的”;“世界每时每刻都在发生变化,中国也每时每刻都在发生变化,我们必须在理论上跟上时代,不断认识规律,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文化创新以及其他各方面创新”。这也就是说,创新是守正的路径和发展,只有创新才能实现有活力地守正。

 

二、守正创新是中国国际法研究的核心理念和价值追求

 

在中国学术界,特别是包括法学在内的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是一个重要的议题。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全球治理体系正处于调整变革的关键时期,我们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做全球治理变革进程的参与者、推动者、引领者。要做到这一点,中国国际法学界必须夯实理论基础,在理论方面强身健体,扎实推进建构中国自主的国际法学知识体系,也就是建构中国自主的国际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

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中国政法大学时特别提到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的建设问题。他指出,法学学科体系建设对于法治人才培养至关重要,我们有我们的历史文化,有我们的体制机制,有我们的国情,我们的国家治理有其他国家不可比拟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也有我们自己长期积累的经验和优势,在法学学科体系建设上要有底气、有自信。要以我为主、兼收并蓄、突出特色,深入研究和解决好为谁教、教什么、教给谁、怎样教的问题,努力以中国智慧、中国实践为世界法治文明建设作出贡献。对世界上的优秀法治文明成果,要积极吸收借鉴,也要加以甄别,有选择地吸收和转化,不能囫囵吞枣、照搬照抄。

2022年,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中国人民大学时明确提出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要加快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他指出,当前,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提出了大量亟待解决的新问题,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世界进入新的动荡变革期,迫切需要回答好“世界怎么了”“人类向何处去”的时代之问。要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他特别指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归根到底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要以中国为观照、以时代为观照,立足中国实际,解决中国问题,不断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不断推进知识创新、理论创新、方法创新、文化创新,使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真正屹立于世界学术之林。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要做到方向明、主义真、学问高、德行正,自觉以回答中国之问、世界之问、人民之问、时代之问为学术己任,以彰显中国之路、中国之治、中国之理为思想追求,在研究解决事关党和国家全局性、根本性、关键性的重大问题上拿出真本事、取得好成果。要发挥哲学社会科学在融通中外文化、增进文明交流中的独特作用,传播中国声音、中国理论、中国思想,让世界更好读懂中国,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积极贡献。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哲学社会科学事业。2016年5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提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重大战略任务,“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强调包括法学在内的哲学社会科学必须增强理论自觉,加快推进“三大体系”建设。中国国际法学界也有一个如何建构中国自主的国际法学知识体系的问题,也就是如何建构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相适应,或者说与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相适应的自主的国际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的问题。

中国国际法研究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要推动建构中国自主的国际法学知识体系,而守正创新是中国国际法研究的核心理念和价值追求,也是建构中国自主的国际法学知识体系的核心理念和价值追求。因此,在建构中国自主的国际法学知识体系的过程中,要把握好守正创新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坚持好、运用好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坚持守正创新开展国际法研究,推动建构中国自主的国际法学知识体系,要“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笃行之”。要静下心来,深思熟虑,博观而约取,厚积而薄发。切忌一哄而起、一拥而上,违背常识、违背规律、违背良知,既没有守正,更没有创新。在当下中国,坚持守正创新开展国际法研究,建构中国自主的国际法学知识体系,离不开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和法治实践,在某种意义上讲,建构中国自主的国际法学知识体系必须建立在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和法治实践之上。无论是法学教育、法学研究还是法治实践,特别要恪守“三个尊重”,即尊重常识、尊重规律、尊重人性。目前,我们恪守“三个尊重”,可能要更加重视和践行“三个回归”,即回归常识、回归规律、回归人性。同时,特别要推动实现“五个转型”:即从以国内法学为主向国内法学与国际法学并重融通转型;从以实体法学为主向实体法学与程序法学并重融通转型;从以理论法学为主向理论法学与实践法学并重融通转型;从以临床法学为主向临床法学与预防法学并重融通转型;从以部门法学为主向部门法学与领域法学并重融通转型。

当前,世界之变、时代之变、历史之变正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展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基于现行国际法建立起来的国际关系、国际政治、国际秩序、国际法治正受到前所未有的剧烈冲击。单边主义、保护主义日益上升,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国际投资贸易萎缩,世界经济复苏乏力,中美两国激烈战略博弈,乌克兰危机、巴以冲突等地缘政治冲突加剧,公认的国际法规则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不断遭到践踏。人们不禁要问,国际社会还有规矩吗,国际法还是法吗,国际法治还管用吗,全球治理以及国际法治该何去何从,我们应该如何看待现行国际法和国际法治。这些都是值得国际法学界关注、深思和研究的问题。这涉及到如何认识二战后逐渐建立起来的现行国际法和国际法治。我们应该认识到,二战后,国际法飞速发展,不断演变,已经从传统的国际公法发展成为相对于国内法体系而言的一个庞大的国际法体系,包含许多国际法分支、国际法部门或者说国际法领域。国际法不仅是国际社会的行为规范、全球治理的重器,而且是国际社会通行的话语体系,在维护世界和平及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尊重和保障人权、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现行国际法和国际法治从总体上讲是进步的。当然,我们也应当认识到,现代国际法和国际法治并不是十全十美的,无论是国际法规则制度本身,还是国际法治运行体制机制,都存在着深层次的问题,还有许多不公正、不合理、不符合国际格局演变大势的国际规则和国际机制需要改进和完善。正如史久镛先生所言:“随着国际格局变化,现行全球治理体系及其规则的不合理性愈发凸显,不能有效应对全球治理进程中的各种挑战。因此,创新和完善国际法⋯⋯是时代的要求。”作为以国际法及其运行为研究对象的国际法学,应该以更宏大的视野、更深邃的眼光,登高望远、高瞻远瞩,要打破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界限,打破私法与公法的界限,打破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界限,打破理论法学与实践法学的界限,来研究国际法及其体系,来研究国际法治及其运行,推动建构中国自主的国际法学知识体系,推进国际法理论和实践创新发展。

中国是现行国际法和国际法治的学习者、践行者、受益者,也是维护者、建设者、贡献者。我们对待现行国际法和国际法治的立场和态度应该是与时俱进、改革完善,循序渐进、守正创新,而不是颠覆或推倒重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国际场合反复强调,同时在2020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的讲话和党的二十大报告中重申“三个坚定维护”和“三个推动”,即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坚定维护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而对不公正、不合理、不符合国际格局演变大势的国际规则、国际机制,要提出改革方案,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和建设,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在这里,“三个坚定维护”就是要守正,“三个推动”就是要创新。改革和完善国际法治体系,建构中国自主的国际法学知识体系,是这一代国际法学人面对的前无古人的伟大事业。守正才能不迷失方向、不犯颠覆性错误;创新才能把握时代、引领时代,在国际法理论和实践方面有所作为、有所突破、有所贡献。

 

三、中国国际法研究应该怎样守正创新

 

中国国际法研究应该怎样守正创新,其实就是要解决中国国际法研究应该“守什么正”和“创什么新”的问题。

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国际力量对比深刻调整,我们所处的世界充满危机、充满风险、充满挑战,但也给我们提供了改革创新的机遇和创造更加美好世界的可能。大变局意味着要“大变法”,要变既有之法,要变陈旧之法,要变过时之法,实际上是规则重定的博弈,是机制重置的博弈,是制度更新的博弈,意味着现行国际法规则制度的改变、现行国际机制的改变,甚至是现行国际体系和国际秩序的改变。所以,大变局也是大机遇。这为创新和完善国际法和国际法治,提高新兴力量在全球治理规则制定中的地位提供了机遇。无论是在传统国际法领域体制机制和规则制度的改变完善方面,还是在深海、极地、外空、气候变化、网络、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疆域和新领域的国际规则制度制定方面,中国国际法研究应该聚焦百年变局,抓住机遇,展现智慧,守正创新,有所作为,建设性地参与和引领全球治理规则的制定,对不公正、不合理、不符合国际格局演变大势的国际规则、国际机制提出改革方案,增强中国在国际法领域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一)中国国际法研究的守正

1.坚守法治信仰和法治精神

对于中国国际法研究应该守什么正,本文认为首先应该坚守法治信仰和法治精神。基于民主的法治是人类经过艰苦探索找到的国家治理、社会治理和全球治理的最基本方式和最佳方式。法治不仅是一个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内容,更是全球共识,是国际社会的最大公约数。人类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深刻认识到法治对国家治理、社会治理和全球治理的重要性。中国也把全面依法治国列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着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虽然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意味着要“大变法”,但绝不是“变戏法”。我们对法治的信仰不能变,全球治理中的法治精神、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不能变,也不可能变。大变局的结果最终要通过国际法的形式表达出来,固定下来。大变局形成的新格局、新体系、新秩序仍然需要国际法和国际法治支撑。因此,我们不能因为世界上有人破坏法治、践踏法治、玩弄法治而对法治丧失信心。在对外开放中、在处理国际事务中、在参与全球治理过程中,我们要重视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坚守法治信仰,高扬法治大旗,拿起法律武器,善用法治话语体系,占据法治的道德制高点,有效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对挑战、防范风险、守护和平、保障人权、促进发展,推动全球治理朝着更加公正、更加合理、更加高效的方向变革,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

在国际关系发展史上,每每遇到世界局势重大动荡,出现对国际法和国际秩序产生严重破坏的情形,有人就会对国际法和国际法治的存在和作用产生怀疑。在当前这种百年变局、中美博弈、乌克兰危机、巴以冲突交织激荡的国际形势下,不可避免也有人对国际法和国际法治产生怀疑,甚至有人主张弃之而诉诸武力和战争。但历史也往往证明,在大动荡之后必定伴随而来的是国际法和国际法治的重建、复兴和进步,一战和二战后的历史都说明这一点。因此,越是碰到困难,越是处境艰难,越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越要坚定信心、提高勇气、坚定法治信仰。

2.坚守国际法的基本价值理念

中国国际法研究应该坚守国际法的基本价值理念。我们所处的星球是一个“地球村”,生活在“地球村”里的人类是一个命运共同体。既然人类生活在地球村,构成一个命运共同体,那么人类就一定有共同的价值理念。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呼吁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要大力弘扬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就是肯定这个逻辑。国际法的基本价值理念是什么?尽管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大家可能有不同的认识,但基本共识还是有的。除了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之外,体现在《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中的人权、主权、法治、平等、合作、诚信、友善、安全等价值理念也应该包含其中。这些都是中国国际法研究应该坚守的基本价值理念,是中国国际法研究应该守的“正”。

和平乃近现代国际法的最高价值理念。自威斯特伐利亚和会以来,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历经曲折的演变与发展。基于国际法的时代特征和功能,我们大致可以把国际法分为近代国际法和现代国际法两个发展阶段,也可以把国际法分为“战争与和平法”阶段和“和平与发展法”阶段。近代国际法基本上是“战争与和平法”,现代国际法基本上是“和平与发展法”。在近代国际法阶段,强权政治和丛林法则在国际关系中盛行,国家之间的冲突常常通过战争解决,故战争法在国际法中占有很大的比例,占据很重要的地位。西方近代国际法的鼻祖格劳秀斯(Hugo Grotius)在1625年出版的国际法名著《战争与和平法》,反映了他所处时代的国际法特征。在近代国际法阶段,和平无疑是国际法的最高价值。而现代国际法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到现代国际法阶段,和平与发展是时代的主题,战争只在极少的情况下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比如国家自卫和基于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由安理会作出决定使用武力等情况。战争法在国际法中退居次要的地位,许多国际法著作已不专门讲战争法,而以国际人道法取而代之。但国际政治的现实是,在现代国际法阶段,霸权主义、强权政治仍大行其道,违法的武装冲突和局部战争时有发生,因此,和平仍然是现代国际法的最高价值。当然现代国际法也追求繁荣发展、公平正义和人权保障。如果要预测一下后现代国际法的话,那时的国际法应该是“发展与共进法”。世界进入人类命运共同体时代,和平不言而喻,止战是根本目标,公平正义成为国际法的最高价值追求。

现代国际法发展至今已不只是传统的国际公法,而是调整一切国际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其价值理念的体现也更为广泛、具体。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在于国家,在于国家意志,本质是相关国家意志的协调。世界各国要同其他国家交往,就必须从整个国际社会的角度来考虑自己的所作所为,不能为所欲为。国际法所反映的这种国家意志的协调是以国家主权原则和平等互利原则为基础的。一方面,参加国际法立法活动的各国以独立的主权者的身份来表达自己的意志,不容任何外力的干涉和胁迫;另一方面,参加国际法立法活动的各国的主权是平等的,它们必须互相尊重,特别是尊重各自的利益,不容任何强权国家凌驾于其他国家之上。各国为了共同需要的正常国际交往和其他利益,彼此协调、相互妥协、形成共识、达成协议,以便建立相对稳定的国际法律秩序,求得和平共处,这也是国际法基本价值理念的具体体现。

3.坚守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

中国国际法研究还应该坚守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在国际法体系中,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具有基础意义的法律原则,具有四个鲜明特征。一是具有普遍性,即国际法基本原则被各国公认、普遍接受,表现为反复出现在各国缔结的条约中,或者作为国际习惯被各方接受。二是具有一般性,即国际法基本原则不是个别领域的具体原则,也不是国际关系中的局部原则,而是适用于国际法众多领域范围、影响国际关系全局的一般性原则。三是具有权威性,即国际法基本原则被国际社会一致公认并广泛适用,因此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违反这些原则的行为是国际违法行为。四是具有基础性,即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整个国际法体系的法律基础,也就是说,国际法的具体规则和制度是从国际法基本原则派生和引申出来的,必须符合国际法基本原则,不得与国际法基本原则相违背。

那么,究竟有哪些原则或准则是国际法基本原则或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呢?不同的国际法学者可能有不同的认识,或者不同的表达。本文认为,中国国际法学者基于《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197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是可以就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达成共识的。这些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就是开展国际法研究应该坚守的“正”。所以,习近平总书记在国际场合的多次发言,以及在2020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的讲话和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反复强调,要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坚定维护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中国立法对此也有直接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第1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维护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第2条也明确规定,要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

中国国际法学者研究国际法尤其要坚守和平共处五项原则。1954年,中国和印度、缅甸共同倡导的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原则,不仅与《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高度一致,得到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承认,并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原则体系促进了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发展。“和平共处”和“平等互利”两个原则的提出是中国的创新,也丰富了《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已成为指导当代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和当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无论是在多边场合还是双边场合,中国始终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其内容不仅在1982年宪法中庄严规定,而且在中国促成并签署的国际文件中也有体现。1954年后,中国与其他国家建交时都在建交公报或者联合声明中载明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内容。显然,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对外交往和实践中,中国始终坚守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2023年底,中国对外签订了27000多项双边国际条约,600多项多边国际条约,其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批准或者决定加入的国际条约就有400多项。在某种意义上讲,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已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70多年的对外交往和外交实践中,中国始终坚持“条约必须信守”这一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善意履行有关条约和协定规定的义务,为世人所公认和称道。中国今天能够发展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国家的经济实力、科技实力、国防实力及综合国力能够进入世界前列,不仅得益于改革开放和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还得益于学习和掌握国际法,得益于践行和建设国际法治,得益于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得益于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得益于坚持遵守《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促进全球共同发展。

(二)中国国际法研究的创新

在对中国国际法研究的守正进行分析之后,我们有必要分析中国国际法研究应该创什么新。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创新也是引领国际法理论与实践发展的第一动力。中国国际法学界虽然在国际法研究和运用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作出了许多贡献,但在国际法理念、概念、思想、理论、规则和制度的创新方面乏善可陈,缺少创造性、原创性的贡献。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中国早期的国际法研究主体性意识不足,更多是“学习者”和“追随者”的角色;同时也受到自身国际法理论知识储备不足,对国际法理论和实践研究不深入,以及参与国际法治实践不充分的限制。

在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现行全球治理体系的不公平性和不适应性日趋明显,作为全球治理体系变革和建设的积极参与者和推动者,中国必定要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创新,与世界各国携手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共同建设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这也就要求中国国际法学界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守正创新、求真务实,建立形成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的学术文化,深耕细作、交流合作,破除壁垒、开放包容,让国际法领域的创新源泉充分涌动,不断推动国际法理论和实践的创新发展。本文认为,我们应该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努力。

1.在国际法理念、概念、思想、理论方面推动创新

理念、概念是思想和理论的先导,思想和理论是理念和概念的系统化和升华。中国国际法研究应当在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法基本理论和国际社会关注的国际法基本理论方面进一步创新。中国曾经先后提出过一系列国际法理念,包括“和平共处”“三个世界划分”“一国两制”“和平发展”“构建和谐国际社会”“尊重世界文明多样性”“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等体现人类文明发展方向的价值理念。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包含着“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尊重国际平等与自由”“尊重世界文明多样性”“坚持可持续发展”等丰富的国际法治意涵。并且,因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辩证维护和扬弃发展了传统国际法的理念与国际法的价值,因此它具有重大的国际法意义。习近平外交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中国国际法研究的理论创新提供了政治坐标,特别是其中的“国际法治”概念,可能是“国际法效力根据”这一理论问题的“最优解”,由此有望打开国际法“中国学派”的发展之门,实现理论整体性创新的目标,助力中华民族的复兴大业。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国际法研究加大对有关理念、概念、思想、理论的具体研究与落实,不是要乱提不着调、不切实际、不符合世界格局演变大势的口号,而是要基于扎实研究和深思熟虑进行创新,更要注重其内在的国际适应力、吸引力和传播力,持续展示中国关于国际法发展的有益成果和参与全球治理的能力。

2.在国际法原则方面推动创新

国际法原则可以分为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其他国际法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为世界各国公认和接受,创新发展实属不易。中国提出并长期坚持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不仅与《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高度一致,得到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认可,而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原则体系而发展了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已成为指导当代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和当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中国提出并长期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对国际法基本原则发展的重大贡献。但我们不能仅限于此,止步不前。

国际法和国际法治是动态而不是静态的。中国国际法研究应当继续推动各个具体领域国际法原则的创新发展,尤其要在国际法原则的普遍性、一般性、权威性和基础性上做文章,坚持在国际社会中“没有只适用他人、不适用自己的法律,也没有只适用自己、不适用他人的法律”,“适用法律不能有双重标准”。20世纪以来,国际法的管辖范围日益扩大,更多的国际关系乃至国内治理都受到国际法的约束。因此,中国国际法研究对国际法原则方面的创新也应当根据国际法的管辖权范围动态演进,进一步推动国际法的普遍适用。

3.在国际法体系方面推动创新

国际法体系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解读:一是国际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二是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体系。这两方面又是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国际法体系创新首先要推动健全完善与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相适应的、自主的国际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其次是基于国际法的调整对象和具体适用领域来科学适当地划分国际法体系的分支,比如,国际商法、国际刑法、国际航空航天法、国际环境资源法等,以进一步深化相关国际法分支或者领域的研究和实践。

当前,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法创新中的话语权、话语影响力有限,需要借助国际法维护其崛起成果。国际法体系存在潜在的更新力,更加公平、合理的制度或规则总是被创造性的理论和实践加以确立,并渐进地或突发地接替原先的国际制度或规则。

国际法的动态发展趋势是全球治理时代国际关系格局变革的典型特征。全球治理时代,国际法表现出更加明显的动态性,关于国际法演进的话语也在不断增强。国际法话语蕴藏国际法创新的潜在可能性,话语形成能力代表着大国引领国际法发展的“动能”,国内法规则与法律实践的国际化或广泛推广便是国际法强国的典型特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为例,其确立的“条约缔结与适用制度”等八大制度性支柱是对外关系法治体系创新发展的集中体现,这些创新发展应在国际法体系中得到进一步推广。中国国际法研究的创新需要逐步完善涉外法治体系,增强创制和运用国际规则的国家能力与人才储备,夯实参与、引领国际法治和促进国内外法治互动的理论蕴藏和实践基础。

4.在国际法规则制度方面推动创新

国际法源于国家维护国家利益的愿望,体现国家允诺对于国际法规范的重要意义。从这个层面来讲,国际法规则、制度的创新必然存在基于国家利益需求差异而导致的区别。同时,由于国际法治以国际法为主要载体,所以违背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法治活动也无法与国际接轨。因此,对于中国国际法研究而言,既要维护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又要注重从本国利益出发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度的制定,加大对国际规则、制度的创新力度。规则、制度变迁的核心动力是通过权力的选择和支持将一些特定的观念、理念变成规则、制度。2016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曾明确要求,“要提高我国参与全球治理的能力,着力增强规则制定能力、议程设置能力”,抓住机遇、顺势而为,推动国际秩序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中国正努力实现从规则遵循者到规则制定参与者的变化,从而为完善全球治理,推动建立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作出中国的贡献。中国国际法研究在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的同时,也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推动国际法规则和制度创新。

5.在国际法运行体制机制方面推动创新

国际法运行的体制机制指的是国际法运行的组织形式、组织体系、组织功能及其相互关系,通常会以国际法规则和制度的形式表现出来。二战以后的国际法运行体制机制,是以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以及专门性和区域性国际组织为核心的组织体系,和以《联合国宪章》为核心的制度体系。一般意义上,国际法往往通过国际条约等“硬法”形式运行,也通过示范法等“软法”形式运行。在共建“一带一路”过程中,中国也在探索通过与相关国家和机构订立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软法”性质的协议和文件来构建合作体制机制,促进“一带一路”建设。

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互动机制方面也存在多种不同的模式。中国国际法研究要高度重视对国际法运行体制机制方面的研究,特别是要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国际法运行体制机制中存在的缺陷、问题和不足,提出改革创新的建议和方案,推动形成更加公平合理、运行高效的全球治理体制机制。举例来说,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领域,通常有政治解决方式和法律解决方式这两类和平解决争端方式。传统上,政治解决方式有谈判、调查、斡旋、调停、区域办法等,法律解决方式有调解、仲裁和司法诉讼等。20世纪,中国另辟蹊径,提出“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并在香港和澳门成功实践,实际上是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体制机制层面进行的一次伟大探索和创新。在“一国两制”方针的指导下,中英、中葡分别通过和平谈判最终达成国际条约性质的《中英联合声明》和《中葡联合声明》,中国分别于1997年和1999年对香港和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成功和平地解决了香港和澳门问题,从而对内避免了恢复行使主权过程中的社会动荡,保持了香港和澳门的繁荣稳定,对外则避免了诉诸战争或者武力手段,成为和平解决国家之间历史遗留问题的光辉典范,为其他国家解决类似争端提供了示范和借鉴。

6.在国际法治建设方面推动创新

中国国际法研究创新要在推进国际法治体系建设方面有所作为。“国际法治”是与“国内法治”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指的是国际社会基于国际法原则、规则、制度处理国际事务而开展的法治活动。显然,它不同于“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这两个概念,不是一国的涉外法治。全球治理所依赖的法治既包括世界各国开展国内治理所依托的国内法治,也包括国际社会治理跨国事务或者应对全球性问题的国际法治。

国际法治建设是一项涉及面广、联动性强的系统工程,包含国际立法、国际执法、国际司法、国际守法和国际法律服务等方方面面,而这些方面各自又包含极为丰富的内容。过去,我们对国际法的研究,偏重在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层面,偏重在理论层面,而对国际立法、国际执法、国际司法、国际守法和国际法律服务分门别类的研究不够,或者说从上述视角去研究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不够。因此,我们要以推进国际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为切入口,创新国际法治研究,推进国际关系法治化,促进国际法治进步,以国际良法促进全球善治。

7.在国际法方法论方面推动创新

国际法方法论可以从两个方面去解读:一是指国际法研究方法;二是指国际法运行方法,即基于国际法理论知识和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去解决国际法问题的路径、方式、方法。恩格斯曾指出:“马克思的整个世界观不是教义,而是方法。它提供的不是现成的教条,而是进一步研究的出发点和供这种研究使用的方法。”研究国际法和推进国际法创新必须掌握和运用科学的方法。

关于国际法研究方法,关键在于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守正创新、求真务实,除了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理论联系实际方法、比较分析方法、规范研究方法、实证研究方法和历史研究方法外,我们还要大力探索运用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人类学等其他人文社会科学所使用的跨学科交叉研究方法、法经济学研究方法、数理统计研究方法、政策定向分析研究方法、田野调查研究方法等来研究国际法理论和实践。更为重要的是,我们要以中国国际法实践为关照,以世界国际法发展大趋势为关照,立足中国实际,立足解决中国和世界面对的问题和挑战,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推进国际法研究方法创新。

至于国际法运行方法,比如国际公法上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国际私法上解决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方法和进行法律选择的方法,其创新发展是与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及其运行机制的创新发展联系在一起的,从方法论的角度去研究和推动其创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8.在国际法治人才培养方面推动创新

高素质国际法治人才是具有坚定理想信念、强烈家国情怀、深邃世界眼光、宽广全球胸怀、扎实法学根底、熟悉中国国情、通晓国际规则、善于处理国际法律事务的法治人才。站在一国的立场上,从本国的角度而言,可以把本国的国际法治人才称之为涉外法治人才。鉴于国际法治人才必须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国际法律事务,因此,国际法治人才的核心专业知识、专业能力和专业素养是国际法专业知识、能力和素养,国际法治人才的培养必须以国际法学科专业为平台。创新国际法治人才的培养,要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要在夯实法学根底的基础上,依靠国际法专业师资队伍,强化国际法学科专业课程;要跨学科专业、跨学校学院、跨理论实践、跨国家地区开展培养,尤其要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培养机制,加大实践教学力度,着力培养出一批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质过硬、知识能力复合、通晓国际规则、精通国际法律实务的复合型、应用型、创新型的国际法治人才。

 

四、结语

 

守正创新既是世界观,也是方法论。守正创新是中国国际法研究的核心理念和价值追求,是中国国际法研究的活的灵魂。中国国际法研究要处理好守正与创新的辩证关系,坚持守正但不能封闭保守,既要守住真正的正,又不能故步自封、停滞不前;坚持创新但不能迷失方向,既探寻规律,追求真理,又要守住根本。

中国国际法研究的守正创新一定要服务国家大局,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外交思想为指导,立足中国、放眼世界,站稳立场、高瞻远瞩,秉持家国情怀,不忘社会责任,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关心“国之大者”,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面向国家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面向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加强国际法研究和运用,加强国际法治人才队伍建设,为国家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国际法治进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不断作出新贡献。

 

 

本文刊载于《国际法研究》2024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