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余江区法院调解了一起赡养费案件,赡养人和被赡养人有多年矛盾导致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后经法官的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赡养协议。

原告吴某义(85岁)和彭某桂(78岁)共有五个儿子,被告吴某福是他们的第四个儿子。由于吴某福长期未履行赡养义务,原告吴某义和彭某桂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吴某福履行赡养义务。

本案审理期间,承办法官通过多次沟通发现,原、被告因宅基地房屋分配问题矛盾较深。被告吴某福主张父母未将其纳入房产分配范围,故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为实质性化解纠纷,法院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明确告知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赡养义务系法定义务,不得以未获得财产份额为由拒绝履行。经释法说理,吴某福认识到自身认识偏差,同意以提供日常照料方式履行赡养责任;二原告亦主动调整房屋分配方案,承诺将宅基地房屋中一间交由被告居住使用。双方最终达成赡养协议,实现权利义务的平衡安排。

赡养父母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对于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依法享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被告以父母未分配宅基地房屋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既违背公序良俗,也不符合法律规定。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赡养义务的履行与财产分配属于不同法律关系,子女不得以未获得财产为由对抗法定赡养责任。本案的成功调解启示我们,家庭成员应当秉持互谅互让原则处理矛盾。父母在处置家庭财产时,建议秉持公平原则平衡子女权益;子女则应树立正确价值观念,将物质利益与赡养义务相区分。通过司法调解既化解了赡养纠纷,又修复了家庭关系,彰显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