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遂川县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 推动矛盾纠纷之前化解的工作指引》,在办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动加强“立审执”协调,实施执保案款扣划新举措,既从源头减少了执行案件产生,节约了司法资源,又大幅缩短了债权人债权实现时长,取得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黄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银行借款50000元,到期后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经多次催收无果,银行起诉要求黄某某偿还贷款本息,同时向法院申请对黄某某财产实施保全。案件受理后,遂川县法院依申请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依法冻结了黄某某的银行存款3094元。

调解过程中,因被告黄某某无力一次性偿还,原告同意被告黄某某分期还款,但要求被告应支付第一期款项3094元。被告则表示其银行账户已被冻结,需原告向法院申请解封其银行账户后方能还款。原告则担心如解除保全措施存在资金被转移的风险,当即表示反对。案件陷入两难境地。

承办法官第一时间与执行部门联系。根据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 推动矛盾纠纷之前化解的工作指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即财产保全阶段已经足额控制无需变价的财产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经债权人申请,审判部门可以用原案号作出扣划裁定,并通知执行部门将案款划付给债权人,承办法官向债权人充分释明,并引导其提出执前扣划保全财产的申请,承办法官依据原告申请用原案号作出扣划裁定书并移交执行部门实施,并与执行部门密切配合,执行部门及时将保全冻结的3094元款项划付给债权人,保障调解书确定的第一笔款项在最短时间内兑现,被告的账号也被及时解封,避免对其生产生活产生影响。

该案是遂川县法院积极贯彻最高院关于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的工作指引,抓“前端”,采用民事保全财产执前扣划方式,在执前高效解纷的生动司法实践。实现了在不解除保全的情况下使保全款项用于保障生效裁判履行之保全目的,避免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产生执行费用以及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债务人造成的不利影响,以最短的时间,最少的程序实质性解纷,最大限度减轻了当事人诉累。下一步,遂川县法院将坚持公正与效率,持续强化“立审执”协调配合,以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积极回应群众司法新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