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车司机日夜操劳跑一天,抵不上“油耗子”轻轻松松几分钟。近日,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收购“油耗子”盗窃柴油的案件,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有力地打击了“油耗子”的销赃路径,有助于从源头上遏制盗窃柴油犯罪行为发生。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系长期从事柴油贩卖的商户,此前曾因给陈某(另案处理)加柴油而与之相识。2023年3月,陈某联系王某询问愿不愿意收购低价柴油,王某表示愿意收购。陈某得到肯定回复后便从广州租来一辆厢式货车,购买好剪刀、抽油泵、电瓶、油桶、油管、棚布等作案工具,于2023年6月17日至7月12日期间在江西多地先后多次窃取他人货车油箱内柴油。陈某盗得他人柴油后便联系王某,二人谈好以5700元一吨明显低于柴油进货市场价出售给王某,后陈某驾车将盗窃所得柴油运输至广东省王某租住地附近,陈某与王某在广东省会合后便对柴油过磅称重,后王某将陈某带至一偏僻小路上用设备将陈某车上运输的柴油抽至自己改装的专门运输柴油的小型货车上,并通过微信转账10000余元给陈某。后王某又陆续以同样方式先后四次从陈某处收购柴油。经统计,王某因收购柴油共计向陈某转账近9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的柴油系盗窃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属情节严重,根据王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等,遂依法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