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水县人民法院与吉水县委、县政府通过府院联动、联合化解了一起因招商项目不能通过环评引发的招商引资纠纷,实现了矛盾的实质性化解,有力保障了企业合法权益,提升了市场主体的满意度,获得了招商企业的点赞好评。
2021年3月,江苏正江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吉水县商务局就投资建设年产10万吨绝缘漆树脂项目有关事项签订招商项目合同,吉水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对该项目入园事项出具入园证明材料。2021年4月,江苏正江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设立江西正江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并于2021年5月12日以327万元的报价成为吉水县一地块竞得入选人。后江西正江公司被告知拟投资建设的绝缘漆树脂项目不能通过环评,并建议停止后续事项,吉水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向该公司出具项目入园环评意见,明确对该项目不予入园审批,吉水县商务局解除了招商项目合同并退还了履约保证金。江西正江公司因此未前去吉水县自然资源局签订成交确认书,并于2021年9月12日向吉水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退出申请。此后江西正江公司与吉水县自然资源局及当地政府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吉水县法院要求返还土地竞买保证金66万元和土地交易服务费26,573元。吉水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法实现均无过错,判决吉水县自然资源局返还江西正江公司土地竞买保证金66万元。吉水县自然资源局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经吉安中院二审审理认为,吉水县商务局、江西吉水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吉水县自然资源局均系吉水县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上述单位所实施的行为均为了促成江西正江公司在吉水县投资生产,但在江西正江公司竞买土地之际,却因项目无法通过环评而不能达到所招商项目投产目的,这并非江西正江公司过错导致的,此时江西正江公司如继续缴纳土地出让金,显然对其不公平且将遭至更大损失。从优化营商环境的角度出发,在无法实现投资目的的情况下,若仍苛求投资方继续缴纳土地出让金,显然不符合商业活动的规律。吉安中院据此驳回吉水县自然资源局的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吉水县自然资源局对判决结果存有异议,认为是否通过环评并非合同生效要件,判决据此认定案涉合同不发生效力,与法律规定不符。向吉安中院提出再审申请。吉安中院、吉水县法院本着“实质解纷”的理念,一同对吉水县自然资源局的疑虑进行法律释明和答疑,与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充分沟通交流,详细说明案件处理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与此同时,吉水县法院主动向县委汇报案件审理情况,并积极与县政府沟通案件处理结果,争取党委支持、政府理解。吉水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法院生效判决,县政府主要领导高位推动,分管县领导具体协调,立足于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法治政府角度,多次进行专题调度,组织听取意见,与吉安中院和吉水法院一起推动争议实质化解。在多方的共同努力下,吉水县自然资源局消除疑虑,理解并尊重法院生效判决,向吉安中院撤回了再审申请。
案件协调期间,江西正江公司向吉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吉水县委、县政府得知后,再次专题调度该案的履行,吉水县自然资源局承诺将尽快自动履行。江西正江公司获悉后,对两级法院及吉水县委、县政府高度赞扬,表示通过本案审理及后续的协调过程反映出:吉安法院和吉水县始终把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摆在优先位置,有机会还会到吉安投资。
[责 编: 鲁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