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殷啸虎
《吕氏春秋》是战国时期具有代表性的杂家著作。民国时期国学大师刘文典在为《吕氏春秋集释》一书所写的序言中,称其“斟酌阴阳、儒、法、刑、名、兵、农百家众说,采撷其精英,捐弃其畛挈,一以道术之经纪条贯统御之,诚可谓怀囊天地,为道关门者矣”。该书在中国法律文化史上同样具有重要地位,它第一次融汇了儒、法、道、阴阳等各家的法律思想和学说,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奠定了汉代大儒董仲舒为代表的正统法律思想的基础。
《吕氏春秋》一书所反映的法律思想非常丰富,代表了先秦杂家的基本法律观,并从治国理政的实际出发,对各家的法律思想兼收并蓄、融会贯通。其法律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阐述了对法的基本观点和看法。《吕氏春秋》对法的认识从总体上说,是继承和延续了法家的核心思想,即认为法是治国理政的基本工具和手段,不可废于国。在《吕氏春秋·孟秋纪·荡兵》中指出:“家无怒笞,则竖子、婴儿之有过也立见;国无刑罚,则百姓之相侵也立见;天下无诛伐,则诸侯之相暴也立见。故怒笞不可偃于家,刑罚不可偃于国,诛伐不可偃于天下,有巧有拙而已矣。”家无严亲怒笞之威,则小子好事争上下;国无刑罚可畏,则百姓有相侵凌夺掠之罪。因此,国家必须有法作为规矩和准绳,这也是先秦法家的基本与一贯的主张。
而法的基本功能,在于“正名”,达到定分止争的目的。《吕氏春秋》继承了先秦儒家“正名”和法家“定分”的思想,并认为定分首先在于“正名”,将定名分作为建立秩序、化解纠纷的基本路径。在《吕氏春秋·先识览·正名》中认为,“名正则治,名丧则乱”;在《吕氏春秋·审分览》中也说,“故至治之务,在于正名”,还援引了《慎子》一书中的“百人逐兔”的例子,阐述了这个道理,“今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一兔足为百人分也,由(名分)未定”,而“积兔满市,行者不顾,非不欲兔也,分已定矣。分已定,人虽鄙不争”。因此,法律的作用就是定名分。对此《商君书·定分》中有很好的解释:“故圣人必为法令置官也、置吏也,为天下师,所以定名分也。名分定,则大诈贞信,巨盗愿悫,而各自治也。故夫名分定,势治之道也;名分不定,势乱之道也。”
这种“正名”思想反映在刑法的适用上,就是主张要刑名一致,即罪刑相适应。在《吕氏春秋·先识览·正名》中指出:“凡乱者,刑名不当也。”并借尹文与齐王之口,探讨了这样一个法律问题:尹文问齐王,如果有人被辱而不斗,大王还认为他是一个合格的大臣吗?齐王回答说:“否。大夫见侮而不斗,则是辱也。”尹文说:“王之令曰:‘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民有畏王之令,深见侮而不敢斗者,是全王之令也。”而齐王认为他的行为不对,这就是“无罪而王罚之也”,是刑名不当的表现。
因此,法的制定和适用标准应当统一,这就是《吕氏春秋·仲夏纪·大乐》借音乐的原理提出的“一也者制令”“能以一治其国者,奸邪去,贤者至,成大化”;《吕氏春秋·审分览·不二》也说,“必同法令,所以一心也”“故一则治,异则乱”。在《吕氏春秋·审应览·离谓》还举了邓析的案例:“子产治郑,邓析务难之,与民之有狱者约:大狱一衣,小狱襦袴。民之献衣襦袴而学讼者,不可胜数。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是非无度,而可与不可日变。所欲胜因胜,所欲罪因罪。郑国大乱,民口喧哗。子产患之,于是杀邓析而戮之,民心乃服,是非乃定,法律乃行。”显然,在《吕氏春秋》看来,标准统一,才是法律得以实施、政令得以推行的关键。
此外,《吕氏春秋》还沿袭了先秦法家“法后王”的思想,主张法律要与时俱进。在《吕氏春秋·慎大览·察今》中认为,“上胡不法先王之法,非不贤也,为其不可得而法”,因为“凡先王之法,有要于时也,时不与法俱至”。著名的“刻舟求剑”的寓言,就是《吕氏春秋》用来说明这个道理的。
第二,主张信赏必罚,反对严刑峻法。赏罚问题也是先秦法家尤为关注的问题。就这一点而言,《吕氏春秋》无疑是继承了先秦法家关于信赏必罚的思想。在《吕氏春秋·孟秋纪·禁塞》中认为,“先王之法曰:‘为善者赏,为不善者罚。’古之道也,不可易”。在《吕氏春秋·开春论》中也引用祈奚的话说,“善为国者,赏不过而刑不慢”。在《吕氏春秋·不苟论·当赏》中,则详细阐述了这种信赏必罚的思想:“主之赏罚爵禄之所加者宜,则亲疏远近贤不肖皆尽其力而以为用矣。”因此,赏罚的目的是保证法律的贯彻执行,“凡赏非以爱之也,罚非以恶之也,用观归也。所归善,虽恶之,赏;所归不善,虽爱之,罚。此先王之所以治乱安危也”。
在《吕氏春秋·孟春纪·去私》里,还以墨家大师腹䵍为例:腹䵍的儿子杀了人,秦惠王已经下令赦免,但腹䵍对秦惠王说,“墨者之法曰:‘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此所以禁杀伤人也。夫禁杀伤人者,天下之大义也。王虽为之赐,而令吏弗诛,腹䵍不可不行墨者之法”。结果“不许惠王,而遂杀之”。
不过,《吕氏春秋》虽然主张信赏必罚,但并不赞同先秦法家的严刑峻法的主张,在《吕氏春秋·离俗览·上德》中甚至认为,“严罚厚赏,此衰世之政也”,并以夏桀商纣之政为例,认为“罚虽重,刑虽严,何益”。
第三,主张顺天时以行法。顺天时以行法,是先秦阴阳家的基本思想。《吕氏春秋》继承了这一思想,并予以发扬光大。《吕氏春秋》十二纪之首章与《礼记·月令》内容基本相同,东汉郑玄认为,“本《吕氏春秋》十二月纪之首章也,以礼家好事抄合之,后人因题之名曰《礼记》”。后世不少学者也持这一看法,把法律的执行同时令节气联系起来,如仲春之月“命有司,省囹圄,去桎梏,无肆掠,止狱讼”;孟夏之月“断薄刑,决小罪,出轻系”;仲秋之月“命有司申严百刑,斩杀必当,无或枉桡,枉桡不当,反受其殃”。这也成为后世法律顺天时行刑的制度渊源。
[责 编: 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