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退役老兵周先生向广西南宁市良庆区法律援助中心赠送了一面印有“维护老兵的合法权益,捍卫法律的公平公正”字样的锦旗,感谢中心工作人员和承办律师给予的法律援助。
周先生2021年8月入职广西某公司,被公司派遣某单位从事保安工作。入职3个多月,公司既不与周先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不为周先生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还存在延迟发放工资、不发放加班工资等劳动条件不保障问题,周先生愤而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加班费等2000元。
公司收到辞职申请后,不但拒不支付拖欠的工资及加班费,还以周先生未提前1个月提出为由,不认可周先生的辞职申请,对周先生提交辞职后未到公司上班期间以旷工为由扣除周先生的工资。周先生多次交涉,仍遭公司无视。无奈之下,周先生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又苦于没有相关法律知识,没有能力提交仲裁申请相关材料。这时,周先生想起了法律援助,于是来到良庆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良庆区法律援助中心了解周先生的情况后,立即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经验丰富的律师承办该案。承办律师在接受指派后,及时与周先生联系详细了解案情、理清诉讼思路,整理收集有利的证据材料,及时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承办律师除了按照周先生要求申请公司支付被拖欠的工资、加班费之外,还为周先生增加申请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两项诉求合计10000余元。
公司知道周先生申请仲裁后,主动联系周先生,提出以公司马上支付拖欠的工资为条件,要求周先生主动撤回仲裁申请。周先生本着好合好散的心态,要求公司除支付拖欠的工资外,再增加支付未代为交纳的个人社保费用作为补偿,就同意撤诉。公司以周先生入职前公司已修改规章制度,修改后的规章制度规定公司不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为由,不同意周先生提出的支付社保费用补偿请求。
经与援助律师咨询,援助律师告知周先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用是法定义务,公司以规章制度免除法定义务不合法,周先生于是对公司的和解条件予以拒绝。之后公司又三番五次找周先生协商,但对周先生的合理要求仍是拒之不理。考虑公司解决纠纷诚意不足,周先生均以予拒绝,决定等待仲裁结果。
经审理,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作出裁定:周先生与公司在工作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支付周先生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等共计12070.58元。公司按期向周先生支付了该笔款项,并向社保部门为周先生补交了存在劳动关系期间4个月的社保费用,纠纷终于得到圆满解决。
虽然几经波折,但周先生对仲裁结果非常满意,认为法律援助让自己获得了超出自己预期的经济利益,为表示感谢,特地到良庆区法律援助中心赠送锦旗。
南宁市良庆区法律援助中心将一如既往地秉承“应援尽援,应援优援”的工作原则,切实帮助受援人解决困难事、忧心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让法治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将党和政府对特殊群体的关怀传递给他们,让他们体验到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安全感。
[责编:蒙献平] [撰稿:彭仁慧 李武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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